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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雲林縣都市計劃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1000162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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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都市計劃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係指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
地顯不相當而言。


第 3 條
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情形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地之
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第 4 條
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非保
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
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估算之。


第 5 條
帶狀特殊保留地兩種以上相毗鄰者,視為同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分別依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估算之。


第 6 條
帶狀特殊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應分段計算其地價。但分段計
算結果致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實際之情形,擴大分段範圍,其地價以毗
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第 7 條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三者,其地價應
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
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
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計算之。
非帶狀特殊留地,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其差異情形再劃分為數個區段
,分別依前項規定估計其地價。


第 8 條
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視為同
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條規定估計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按帶狀特
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估計其地價。


第 9 條
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之: 

                          毗鄰非保留各區段地價之和 
一、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地價=────────────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
                        留地之單項因素修正率總和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區段地價×(1+總修正率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十  。


第 10 條
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在百
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分之十者
,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