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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22911345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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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並應依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相關規定,以學期為單位辦理:

一、雜費。但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繳。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第四條      代收費之項目及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對象收取,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收取金額依教育部公告金額學生應自繳保費收費。

三、其他代收費用:代收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得收費。其收取應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據。

 前項第三款有關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學校均應依有關規定及期限保存,以供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查核。

第五條       代辦費之項目及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科書費:其收取金額依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定之。

二、午餐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費收費標準,應依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午餐供應會依據全校家長問卷調查等相關資料審議,並經家長委員會決議後函報本府備查,若有調整亦同;私立國民中小學於不違背國民教育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未另定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寄宿費。未寄宿學生免收。

四、冷氣使用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私立國民中小學,經班級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五、交通車費:得按月或兩月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學生免收。

六、學習輔導費:依家長、學生意願參加,收取費用,並得按月或兩月收取。但未參加學習輔導學生免收。所收費用以支付與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為原則。

七、其他代辦費用:代辦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得收費。但工具書及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學校收取前項費用,應切實開立收據,並應於收據內載明收費之項目及金額。但學校於收取前項第七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前,應另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第一項第七款其他代辦費用之會議或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學校均應依規定及期限保存,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備查。

第六條      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收費標準依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各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等各類身分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但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並應注意輔導與鼓勵,避免傷害其自尊心。

第八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法定監護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

    學校家長會或熱心家長自願捐助學校者,學校應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報本府教育處備查,並得依規定申請給獎。

第十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生之退費標準如附表。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第十一條      轉入公立國民中小學就讀之學生,學校應比照前條學生轉出之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國民中小學之退費證明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如轉入私立國民中小學就讀者,私立國民中小學得依差額收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