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辦理本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救護規畫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畫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查。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
二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
第四條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
以一人為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
務現職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
究。
第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
員得酌給出席費。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