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各鄉鎮市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保健醫
療門診業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設置醫療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雲林縣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補助(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決算造,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雲林縣縣庫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