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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雲動防五字第1139901098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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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收容服務,以執行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以犬貓收容為限。本府之收容服務,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以已成年之自然人、法人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限。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四、申請步驟

(一)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寵物絕育證明文件、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雲林縣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申請之。

(二)申請人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1.已辦理寵物登記及已絕育之犬、貓每隻收取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整。

2.已辦理寵物登記、未絕育之犬、貓每隻收取五千元整。

3.未辦理寵物登記、已絕育之犬、貓每隻收取五千元整。

4.未辦理寵物登記及未絕育之犬、貓每隻收取七千元整。

五、飼主送本府收容之動物完成切結手續後,其所有權歸屬本府所有,一切處置飼主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權利。

六、飼主依本要點規定將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後,不得再飼養應辦理寵物登記及認養收容之動物。

七、完成動物收容手續後,如發現罹患疾病、傷殘或重大傳染病者,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不受收容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