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審議本縣社區大學之辦學計畫並督導其
執行成效,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設置雲林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縣內新設置社區大學之申請案。
(二)評鑑縣內社區大學之辦學績效。
(三)處理縣內社區大學校務處理重大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副縣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熟諳本府業務人員及對教育研究、社區發展學
、成人教育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任期二年,期滿得序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與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止。
七、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要求提案單位或相關單位派
員列席,會議之議決事項應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
九、委員或單位如有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繕印相關資料十八份送本府教
育處彙整。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