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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作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0990600260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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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6006549
    2 號暨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60716204 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
    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之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補助標準表』。


二、目的: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
    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並自立更生。


三、申請資格: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設籍本縣。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或本府資源中心
      評估需要裝配輔助器具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需為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復健器具
      。


四、申請程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齊下列各項文件,依《雲林
    縣身心障礙者輔具申請流程圖如附件(1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三)醫院專業聽力檢查人員與相關治療師開立聽力檢查表、功能評估表
      或本府輔具資源中心所開具之功能評估表。
      前項申請輔助器具之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六百元以下者,免附功能
      評估表。
(四)醫師診斷證明書(限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 
(五)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六)估價單(須註明廠牌、型號及價格)及型錄或照片: 
      輪椅(A 級與 B  級)、特製輪椅、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氣墊
      床、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移位機、特殊電腦輔具、居家護理床、
      輪椅坐墊、助聽器、站立架、人工電子耳、輪椅特殊背墊、兒童推
      車、特製助行器、人工電子耳耗材等。
      
      註: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估價單須註明施工明細、價錢。 

(七)其他: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須加附駕駛執照影本、行車執
      照影本及前後照片各乙張(駕照及行照須經發照機關加註使用特製
      車類、、、等字樣);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者,須附改善計畫
      書、設計圖、估價單及屋主同意書(非本人房屋者須附)等資料、
      且需先經本府輔具資源中心評估且縣府核定通過始可進行。
(八)前項申請檢附之文件如診斷書、聽力檢查表、功能評估表等以開立
      兩個月內有效。


五、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據「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如附件(2 )辦理。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項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 
(三)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因情形特殊而需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縣輔助器具
      資源中心及本府核准後專案申請,且申請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
      限(初領有手冊之新發生個案當年度第一次申請者不在此限,但須
      先經本府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專案申請,申請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
      為上限,且以二手輔具媒合為優先)。
(四)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
      具項目,可不受輔具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
      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五)申請輔具補助須先經本府審查,通過者將逕行通知後續核銷撥款流
      程;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本府審核通知為主,未經核可通知者所產
      生相關爭議將不予受理。
(六)所有申請案經審查後,將以本府輔具中心媒合適合的二手輔具使用
      為優先,若申請者不接受媒合的二手輔具,則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
      補助標準表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
(七)所有申請案於本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需要但輔具
      不符專業人員建議配置者,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補助標準表所規定
      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若審查後不需此項輔具者不予補助。
(八)申請之輔助器具項目未列入標準表內者,經審查後依購置或承置廠
      商開具之統一發票金額減半補助之;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
      二萬元整,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整,最低使用年
      限為五年。
(九)本府可參酌市場實際價格自行調整核定補助金額,以符實際。 
(十)所申請之輔具應為新品(以實際購買兩個月內為限),否則不予補
      助。


六、經費來源:在年度社會福利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七、其他規定: 
(一)經本府核定後,由申請人掣據連同購置或承製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
      及廠商切結書、本人郵局存摺影本與個人切結書送府辦理核銷,若
      三十日內未完成核銷者將予以退件;醫療院所承製之器具可免附廠
      商保固切結書。
(二)購置或承製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
      號,以供查核。
(三)本府補助經費統一透過郵局帳戶撥付,恕不接受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
      目再提出申請,惟十二歲以下者因四肢或聽覺成長致輔助器具無法
      適用,經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聽障專科醫師檢測應行更換者
      得專案提出申請,但能維修者以維修為優先考量。
(五)除聽覺障礙者須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專業聽力檢查人員開具聽障專
      用聽力表外,其餘申請案件均須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開具功
      能評估表。
(六)若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商亦須追究相關刑責。
(七)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否則將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八)若申請之輔具為全額補助者,本府可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強制回收
      ,否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