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防治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所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平等工作、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職場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職場平等工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三人。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五)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一人。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七)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但委員因故出缺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於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行使職權。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