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震災害發生致有罹難者時,罹難者遺體(以下簡稱遺體)相關處理
,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三、權責分工:
(一)消防機關: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警察機關: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
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三)環保、衛生機關: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防疫事宜(環保機關
)、傳染病發生防疫事宜(衛生機關)。
(四)社政機關: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五)殯葬主管機關:
1.聯繫公立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
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協助安置
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
四、前置作業:
(一)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
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殯葬主管機關應辦理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
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
安置遺體等事宜。
五、初步處理及通報:
(一)如發現遺體需儘量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遺體應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三)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殯葬主管機關。
六、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機關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
、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
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
屬處理遺體及遺物。如罹難者無家(親)屬或家(親)屬所在不明
或家(親)屬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
條例」規定辦理。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通報該國
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
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如為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 )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
牙齒)相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建檔。
(四)警察機關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
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
,再由當地鄉(鎮、市)公所通知轄區(鄰近)公立殯儀館辦理運
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
供服務。
七、遺體安置程序:
(一)殯葬主管機關應聯繫公立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
備,請公立殯儀館或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
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殯葬主管機關必要時得
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向鄰近縣(市)
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
市、縣(市)政府協助。殯葬主管機關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
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由衛生環保機關確實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
宜。
(三)殯葬主管機關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
,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
並即時移送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
,俾供辨識認領。
(四)殯葬主管機關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
,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八、遺體火化程序:
(一)殯葬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火化事
宜。
(二)殯葬主管機關得協調私立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
繫鄰近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
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九、其他事項:
(一)如為災害嚴重、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
要,殯葬主管機關得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火化後安置於骨灰(
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如有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殯葬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並
轉介社政機關辦理其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