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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兼任主任、兼任護理長遴用資格及任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01200704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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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所兼任主任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書,並具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資格
    者。   
 (二)專科以上醫事學校畢業,領有師級醫事人員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
    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三年以上;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
    上或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從事相當師(三)級職務滿五年以
    上者。  

三、衛生所兼任護理長須為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曾於
  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二年以上;或曾於地區
  教學醫院以上或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從事相當師(三)級職務滿
  四年以上者。  

四、衛生所兼任主任、兼任護理長任期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二次,而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但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
  隨時免兼,不受任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