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所兼任主任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書,並具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資格
者。
(二)專科以上醫事學校畢業,領有師級醫事人員證書,並曾於衛生機關或公立
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三年以上;或曾於地區教學醫院以
上或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從事相當師(三)級職務滿五年以
上者。
三、衛生所兼任護理長須為專科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曾於
衛生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擔任薦任或師(三)級職務滿二年以上;或曾於地區
教學醫院以上或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從事相當師(三)級職務滿
四年以上者。
四、衛生所兼任主任、兼任護理長任期均為四年,期滿得連任二次,而基於業務特
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但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得
隨時免兼,不受任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