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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機關團體申請設置救護應配合事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0993000499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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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援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之救護工作
    ,有效管理救護資源並強調事先的準備及預防,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救護對象為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團體主辦或協辦之大
    型活動,地點僅限本縣轄區內。但經各醫療機構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支援救護經費預算(含委外辦理)應由各申請救護單位自行編列
    救護相關費用。
    其他民間團體辦理公益活動,如須提供支援救護時,請逕洽本縣急救
    責任醫院辦理,並應支付支援醫院相關救護費用。但屬救災之救護演
    練為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之範疇,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三、調派救護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青少年飆舞、熱門歌曲演唱
      會及各項相關運動競賽(自行車、田徑)。
(二)一般性之活動:聖火傳遞、銀髮族或婦孺殘障運動會及經雲林縣衛
      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但屬戶內之靜
      態活動,如開會、晚會、聚餐、演唱會、聯誼活動、自強活動等則
      不予支援。
(三)具有衝突、危險性之行政作為如:處理拆除違建、抗爭、戒護施工
      及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作為。


四、調派救護支援單位以主辦機關及其所屬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為優
    先,有上述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者,不在支援救護範疇。


五、請求支援救護工作時應於活動日前十五天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如附件),衛生局受理後將依活動之危險程度協調所屬衛生所或本縣
    急救責任醫院支援並回覆申請單位。


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衛生局(所)或急救責任醫院執行支援救護
    業務,其所需相關費用由申請支援單位支付。


七、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救護支援之收費標準,提報雲林縣醫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


八、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支援救護時,應在活動明顯地點設置救護站
    並備妥桌椅,救護站標示圖幟應大於九十公分乘四十五公分。


九、各機關團體申請支援救護時,應於活動現場規劃救護車出入動線圖、
    救護站設置(含所需桌椅)及承辦活動人員之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