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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九二一賑災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九○府社助字第9006000469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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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九二一震災各界捐款
    ,使其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功能,就災區迫切需要之工作,秉專款專用
    原則,持續推動及協助災民早日重建家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雲林縣九二一賑災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
    列事項:
(一)受理各界捐款。
(二)各界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各界捐款之管理及審議動支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及相關機構提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捐款人代表二人。   
(二)受災戶代表二人。  
(三)法律專家一人。   
(四)災區鄉(鎮、市)長二人。
(五)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四年。


四、雲林縣九二一賑災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九二一賑災募得之各界捐款。
(二)捐款孳息。
(三)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之支出範圍與辦理業務如下:
(一)辦理災民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扶助事項。
(二)扶助失依兒童及少年之撫育信託及其它照顧事項。
(三)協助災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安(養)護事項。
(四)辦理災區生活及心理重建事項。
(五)協助災區重建計畫之調查、研究及規劃事項。
(六)協助災區受災戶心靈重建,走出陰霾,舉辦之各項活動經費。
(七)災區設置或委託辦理安親、托育等服務補助費。
(八)聘用專職人員辦理災民及災區需求相關事項。
(九)災區重建所需行政業務費。
(十)其它與協助賑災及重建有關事項。


六、為使賑災款之運用透明化,本專戶之收支、運用處理情形,定期辦理
    公告徵信。


七、本要點施行屆滿後,如尚有結餘款,悉數轉入雲林縣社會救濟會報專
    戶管理運用。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二十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