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及 61 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及第 51 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二、目的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第 2 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責
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萬
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規定對於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責任通報
規定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
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七、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以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
本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
(二)本府召開審議小組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
會說明。
(三)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或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主管三人至四人。
2.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審議小組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社會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四)受理案件類型
1.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
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
應予調查處理者。
2.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
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
估應予獎勵者。
(五)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
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2.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依相關法定罰則課處行政罰鍰
。
(六)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移人事單
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時,移該
員所屬單位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