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雲林縣資訊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計畫
室 主任之督導,綜理本所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課﹕負責各項資訊工程規劃及設計、資訊設備採購、資訊安
全、 資訊訓練推廣及各項資訊管理等工作。
二、系統維護課﹕負責推廣各機關(單位)辦公室自動化、系統維護與系
統 功能擴充及資料分析處理等工作。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或本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經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