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案件,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構造物經本府勘查認定構成違章建築,如符合建築法令有關規定
,而未於拆除前得依本要點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三、違章建築違建人得檢附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師鑑定安全證明書。
(三)已完工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屋頂平台照片。
四、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已開工而未申報開工
或施工中各階段必須勘驗部分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分別依建築法第八
十六條或八十七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始得准予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