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督導、協調及整合本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計畫,以落實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成
效,特設置雲林縣政府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辦理地層下陷防治業務。
(二)協調及整合本府推動、執行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及經費來源之意見及建議。
(三)審議本府地層下陷防治相關計畫之工作內容。
(四)其他與推動、執行、協調地層下陷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
人,由副縣長及本府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計畫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工務處處長
(七)本府水利處處長
(八)本府文化處處長
(九)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十)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專家學者二人至六人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相
關事務,必要時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四人,由本府水利處或相關
機關人員調兼之,另聘請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首長為協助委員。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結論,除屬於政策性或無法協調決定者,應專案陳報行政院協調裁
決外,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即確實執行。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