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二)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
二、目的: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之公佈
,特殊教育工作日益加重,茲進用專業團隊人員,以結合醫療資源並
提供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專業輔導需求服務;特過專業輔導團隊針對個
案診斷、提供教師、家長諮詢及協助個案擬訂個別化教育(IEP) 家
庭服務和復健計畫,特定本計畫。
三、對象: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臨床心理師等,具
兒童醫療復健工作熱誠者。(附件:報名表)
四、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己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但「兵役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2.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但年齡在四十五
歲以下曾於公私立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醫療復健工作者,滿
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3.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倩事者。
(二)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條件 1 或 2 者):
1.大學各該學系、所(組)學生業,有證照制度者須有專業執照。
2.領有專業執照者。(曾參加特教專業團研習或早期療育研習課程
者為優先選用)。
五、實施方式:
(一)專任人員:
辦理規劃本縣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業務及服務相關事宜。
(二)兼任人員:
服務時間;每週選定一至三個半天(每週最多以十小時計)至各指
定地點或學校服務協助教師輔導持殊需求學生,行程表由本府排定
,需按照排定好之行程表到各指定之時間、地點服務。
六、遴聘:
(一)專業人員:包括專任專業人員與兼任專業人員
(二)細項:
1.初聘(僱)期自錄取當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年一聘。
2.聘用服務期間,服務熱誠、工作表現成績優良者得視情形續聘之
。
3.專業團隊人員依本縣特殊教育功能之需要,分派至安慶、南陽、
饒平等三區之地區協助資源中心、中心學校處理該區學校之身心
障礙學生教師及家長相關專業醫療協助工作。
4.專業團隊人員自聘(雇)用生效日起,服務未滿半年者不得離職
,如欲於聘(雇)用存續期內辭職,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
府及學校。經本府同意後使得離職。
(三)契約:
1.專任人員:其聘(雇)用契約書由本府與錄取者簽訂之。
2.兼任人員:
依本縣當年度特教學生障礙類別需求聘(雇)用,其聘(雇)用
契約書由指定學校與錄取者簽訂之。
七、酬勞:
(一)專任人員:酬勞另案訂定。
(二)兼任人員:
兼任人員每小時至少服務一位學生,支專業輔導鐘點費新台幣八百
元(含車資),上午半天最多以三小時計,下午半天最多以三小時
計(配合學校作息時間)。
八、工作職掌:
(一)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草案工作。
(二)協助該學區學校擬訂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並提
供評估及建議紀錄。
(三)有效結合社會資源,支援學校特殊教育工作,提供各校教師及家長
諮詢、諮商、轉介服務。
(四)參與學區內具有知動訓練室學校辦理相關復健服務工作等事宜。
(五)提供在家教育學生家庭服務,及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六)專業團隊人員在聘(雇)用期間,須接受本府指定之督導人員之督
導及工作指派。
(七)其他有關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生復健服務事宜。
九、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十、補充事項:
(一)錄取人員錄取報到後,須繳交公立醫院(所)體格檢查表一份,不
合格者不得辦理聘(僱)用。
(二)如經發現專業團隊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
十三條之情事者,取消其資格。
(三)專業團隊人員不得另行向服務學生或家長收取任何費用或蓋健保卡
,亦不得在行程表排定之時間及地點將學生帶到醫療院所。
十一、本計畫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