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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綠建築審查及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城建字第095270168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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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十七章有關綠建築之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 
      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第
      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
      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 
      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
      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
      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 
      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同一
      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最低地面以上樓層之總樓地板面
      積合計,在住宿類或學校類及大型空間類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者,在其他各類建築物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但溫室、園藝等用途
      或構造特殊者,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
      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
      (C 類)、衛生醫療類(F-1 類)、危險物品類(I 類)等或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綠建築構造: 
      指在建築構造上採用降低環境衝擊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建築物樓
      層高度在十一層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六)綠建材: 
      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三、本縣建築主管機關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綠建築、綠建材審查及抽查。


四、抽查方式係由建築主管機關於每三個月之第一週就前段期間已發照造
    冊需進行審查之案件抽查之,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抽查對象列冊後,
    將以發照案件調出,於該週內送交審查。


五、抽查方式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
      學校: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高層建築物:全部抽查。 
      山坡地建築:全部抽查。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全部抽查。
(二)建築基地保水:
      學校: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高層建築物:全部抽查。 
      山坡地建築:全部抽查。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全部抽查。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 
      住宿類:每三件抽查一件以上。
      學校類: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其他各類建築物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六、案件經由審查單位審查是否符合於法規,符合法規案件則紀錄歸檔,
    不符合案件即通知設計建築師辦理修正或變更設計。


七、案件經審理判定不合格,經建築師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後,重新送交
    審查單位審理,至合格為止。


八、案件不合法規案件將逐項以書面發文告知建築師,同一年度不合格案
    件由審查單位得視其違失程度,建議主管機關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
    相關規定移請雲林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九、本作業要點經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