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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雲採發字第094280035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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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雲林縣採購中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雲林縣政府府內各業務單位一定金額以上工程、財
    物及勞務採購案件。


三、招標:各業務單位將備妥之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稿、投標須知稿、
    契約書稿、預算書圖、規格書、標的名稱橡皮圖章及其他相關招標文
    件,以移辦單送請雲林縣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收件,採購
    中心清點數量核對無誤後完成收件,經採購中心承辦人員作最後校正
    後,依招標文件規定上網公告招標。


四、審標:
(一)採最低標決標:
      1.形式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依招標文件所訂項目,審查外觀形式
        無誤後,完成形式審查。
      2.資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依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無誤後完成資格審查。
      3.規格、規範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依招標文件所訂規格、規範進
        行審查,審查無誤後完成規格、規範審查;對於較為專業之規格
        、規範,採購中心得通知開具規格、規範業務單位,由該業務單
        位審查規格、規範。
      4.價格審查:經前述審查均符合規定者,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價格
        ,審查無誤後完成價格審查。
(二)採適用最有利標、准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1.形式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依招標文件所訂項目,審查外觀形式
        無誤後,完成形式審查。
      2.資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依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進行審查,
        審查無誤完成資格審查後,將整個採購案移還業務單位辦理後續
        評選(審)、議價、簽約、辦理履約事宜。


五、決標:採最低標決標,廠商價格經審查無誤,且最低標標價在底價以
    內,標價並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偏低情形者,宣布決標;最低
    標標價在底價以內,標價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偏低情形者,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
    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六、簽約:採最低標決標,依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與廠商完成簽約手續後
    ,將契約書連同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繳款書正本(銀行保、定存
    單者為影本)移還業務單位辦理履約事宜。


七、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