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十九條
貳、目的:
一、在協助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性的教育與相關服務。「個別化教育
計畫」一詞含「過程」和「結果」兩個層面,前者是指個別化教育計
畫擬定、執行及檢討的過程,後者是指經由過程所產生的個別化教育
計畫書面文件。
二、為落實特殊教育相關辦法:
1.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第三條
2.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3.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三條
參、適用對象:
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普通班、分期式資源班、自足式特教
班、視障巡迴輔導、在家教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學生皆須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指定鑑定機構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醫院或機構所發之證
明者。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四、本縣鑑輔會或各校校內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並提供身心障礙資源班
或資源小組服務之學生。
肆、辦理時間:
一、學校須依法在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出每個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
計畫;如在學期中確認為身心障礙學生,為顧及學生就學權益,亦應
於鑑定安置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計畫之擬定。
二、每學期至少做一次評估與檢討。
伍、參與人員:
個別化教育計畫應由一群相關人員參與擬定完成,依據特殊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十七條,參與人員包括:
一、學校行政人員:負責處理學生各項問題及需配合提供行政支援之處室
人員。
二、教師:與學生學習相關之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
三、相關專業人員:
依據學生個別需求,提供醫療、心理及復健治療、教育輔導器材等專
業諮詢或服務之專業人員。
四、學生家長、家長邀請的相關人員或學生本人等。
陸、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項目,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包含:
一、學生基本資料及家庭狀況。
二、學生現況描述與分析(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
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
能力現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擬定教育目標(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七、提供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如:復健、交通、輔具
、無障礙環境、行政支援等)
八、學生能參與業通學校(班)之時間及科目(融合及回歸)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擬定轉銜計畫(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的學生之轉
銜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轉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
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柒、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撰寫:
一、會議的召開
(一)負責單位:
由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主管單位如學校輔導室或教務處負責督導及
召集相關人員。
(二)會議召開方式: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應集與個別學生有關人員個別召開。但為顧及
時效性、可行性與個別性,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人員應妥善利
用非正式會談及正式會議等方式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
1.非正式之會談:
用於意見徵詢、整合與溝通。個案負責人可於事前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初稿,以畫面文件、面談、電話聯絡、電子郵件等方式,
同時或個別徵詢相關人員意見,或先徵詢意見再完成個別化教育
計畫初稿。具共識部份即可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初稿中完成內容
,不同意見部份由正式會議協商討論。
2.正式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會議:
由參與擬定人員出席對共識部份再次確認,對不同意見進行討論
並做成決議。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畫面文件的撰寫:
由學生的個案負責人(通常由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
負責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初稿,經由專業人員間的會談等程序,
整合相關人員對學生教育安置環境、學習內容、專業治療、在普通班
中應注意事項、行政配合支援等意見與會議決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
計畫應有項目書寫,經家長同意後完成。
捌、作業流程:
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進度詳見(表一)
玖、注意事項:
一、已於特教班中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下學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盡量
於寒假中擬好;九月開學後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如教師於學年結束沒
有更換,應盡量於暑假中擬好。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符合特殊教育施行細則所訂之項目及內容,但學校
可依執行之實際狀況調整表格格式。
拾、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會議:
一、會前作業
(一)準備個案相關資料:
1.在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前,應先擬好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草
案,並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出席人員以便開會時提出相關意見。
2.開會時應準備出席人員職稱桌牌。
3.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牽涉學生個人隱私及法定權利,應排定學生
個別開會時間,每一個案約 20~ 30 分鐘。
(二)邀請相關人員出席:
1.開會前應先協調與會人員之時間,並於開會前七天寄發開會通知
。
2.主持人:校長紀錄:特教組長或特教班老師列席:教育局代表
3.出席人員如下:
(1)家長(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並在召開會議
前三天告知學校。)
(2)學校相關行政人員:
輔導主任、各處室主任、訓育組、衛生組、校護等。
(3)教師:
特教班老師、資源班老師、普通班老師、科任老師、教師助理
員。
(4)相關專業人員:
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
、其他專業人員。
4.家長為當然出席人員,若家長喪失行為能力時,得請法定監護人
或相關家屬代表出席。
5.以上人員應視學童需要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
6.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或教師需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學校應
配合其授課時間或協助予以調課或另請校內教師代課,以配合個
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進行。
二、會議流程
(一)特教教師報告–––學生現況描述與分析、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適當評量方式、安置與轉銜(含回歸)、特殊事件處理(危機處
理)、相關服務(復健、交通、輔具、無障礙環境、行政支援等)
。
(二)相關轉業人員報告或普通班教師報告。
(三)家長提出需求與建議-家長根據報告內容提出需求與建議。
(四)相關人員諮詢-針對家長提出之問題提供諮詢。
(五)主席總結會議結果-會議記錄與會者過目並簽章。
(六)根據會議結果修改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會議紀錄參考附件一格式。
拾壹、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會議: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會議,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二、檢討會議之召開參考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會議之作業程序辦理。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會議紀錄參考附件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