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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九十六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03415207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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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表彰本縣勞工對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之貢獻,發揚敬業樂群之精神
    及優良傳統品德,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為本縣轄內各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產、職業
    工會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於現職單位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並
    自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有下列各款情事
    者,得參加本縣模範勞工之選拔:
(一)產業勞工部分: 
      1.對企(產)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2.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部分: 
      1.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有具體事蹟者。
      2.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會運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勞工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本選拔,如經發現即取消獲選資
    格: 
(一)於三年內曾獲選為本縣模範勞工者。 
(二)於九三年一月一日至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四、優秀勞工參加本選拔之薦送方式如下: 
(一)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均可提報優秀勞工參與選拔
      ,提報人數以一名為限。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統由本縣工業會推
      薦三名,雇主團體由商業會推薦三名參選。
(二)各薦送單位如有提報參加本縣模範勞工選拔之推薦人選,請於九六
      年二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填寫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表)並
      附上佐證資料影本,上開資料請一律以 A4 紙張格式函報雲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評選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單位提報之模範勞工選拔表,應詳述具體事蹟,無填列具體事蹟
      且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列入評選。
(四)本縣模範勞工由各單位所薦送之優秀勞工內擇優選出,以不超過七
      十名為原則。


五、本選拔之審查作業由本府邀集相關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若干人組
    成「雲林縣模範勞工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之。


六、獲選本縣九六年度模範勞工者,由「雲林縣模範勞工評選小組」擇優
    遴選三名(職業工會至少一名)薦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與全國模範
    勞工選拔。


七、當選本縣九六年度模範勞工者,由本府頒發紀念獎牌乙面,並於五一
    勞動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八、本要點所訂定之選拔表,各薦送單位如不敷使用,得自行繕印使用。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