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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雲林縣食品委託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1000154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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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食品委託檢驗受理機關為雲林縣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雲林縣合法立案(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之食品工廠或製造業者申請食品委託檢驗案件。

第四條  食品委託檢驗項目之收費標準,另以附表定之(如附件)。

第五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檢驗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