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食品委託檢驗受理機關為雲林縣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雲林縣合法立案(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之食品工廠或製造業者申請食品委託檢驗案件。 第四條 食品委託檢驗項目之收費標準,另以附表定之(如附件)。 第五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檢驗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