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設置雲林縣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
另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八人。
(三)登記立案之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未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連續達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通知本會。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
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