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營建剩
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特設土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及所屬之鄉、鎮、市公所)自辦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
之跨工程、跨機關及跨撮合協調事項。
(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交換利用與費用編列之協調事項。
(三)有關審核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執行成果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與流向管理制度之擬訂。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兼任:
(一)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文化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或單位指派代表出席。
四、召集人及顧問、幕僚成員:
(一)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所屬科長(土石管理業務)兼
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二)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
顧問。
(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水利處負責。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惟府外
委員及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並得視業
務協調之需要,召開臨時會;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之。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請縣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