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行政工作效率,加強服務品質,增進本府工友(技工)工作技能之替代
互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僱用之工友
(技工)。
三、調動分為以下類型:
(一)命令調動:因組織調整或人力資源運用需要,由本府行政處依實際需求提
出。
(二)輪流調動:因組織調整、人力資源運用需要、或於同一機關(單位)服務
滿三年後,得由行政處或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檢討並提出調動。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暫緩辦理調動:
(一)將於三年內屆齡退休人員。
(二)在單位連續服務未滿一年人員。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職人員。
(五)其他因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定。
(六)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經專案簽奉核定。
五、本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當年度各該類工友(技工)
預算及員額總數內彈性調整。
六、工友(技工)調動作業由本府行政處統籌辦理。
七、輪調人員應依雲林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等規定,確實辦妥業務移交,依限赴任
新職,無故不辦理移交或拒不赴任者,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