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發展,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機會與成效,
特設置雲林縣教育政策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教育政策發展方向與實施策略之諮詢。
(二)提供本縣教學、課程規劃與教學資源之諮詢。
(三)提供本縣教育政策實施成效評鑑之諮詢。
(四)規劃本縣教育經費預算分配與運用。
(五)其他推動本縣教育政策及對外相關業務之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三人
(二)機關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另聘(派)任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管科科長兼任。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以每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視會議內容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與出席
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