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管理,提昇行政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臨時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核,
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考核按其工作、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學識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表現分數
佔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分數各佔百分之二十、學識佔
百分之十(如附表)。
四、請假及曠職:
(一)在考核年度內事、病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請家
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不併入事、病假合計之日數。)
(二)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
小時者以一日計。
五、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獎懲列入年度考核總分計算,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
上限:
(一)平時考核獎懲,係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並得互
相抵銷。
(二)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
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三)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考核時
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九分。
(四)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考核時增其分數二十分,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專
案考核記二大過者,即予解僱。
(五)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
含於評分之內。
六、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足以影響本府聲譽之民刑事判決或處分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四)辦理業務,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有實據者。
(五)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或交辦事項,經主管認定足以影響業務者。
七、考核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八、為覈實考核臨時人員之工作效能,各用人單位(以處為單位)考列甲等人數不
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二人以下不受前開規定限制。
九、臨時人員之考核由各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定,併附於次年度續僱請
示,陳送縣長參酌,本府所屬機關送機關首長核定,以為續僱與否之參酌。
十、各所屬機關得斟酌其個別環境及業務性質在不違背本要點規定下自行訂定補充
規定,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