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復康巴士車輛乘客服務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縣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不含特殊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同時使用
單枴或雙枴或座輪椅或視障者得申請復康巴士車輛。
三、學生或家長應於暑期輔導及上學期申請,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截止
(遇假日順延);寒假輔導及下學期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截
止(遇假日順延);學期中轉學及新個案學生另案辦理,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本縣各級學校調查學生名單,並由學生或家長填寫交通車需求申請表並檢附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附件(1),學校自存),經學校彙整後填寫交通車需求調查彙
整表(
如附件(2))一式二份核章後於截止日一週內函送本府教育處審核。
申請截止後二週內,由本府教育處與社會處彙辦後,將申請結果由本府函復學
校。
四、搭乘復康巴士車輛服務費用,依據雲林縣政府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調度中心辦
理原則第六點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