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提出應計算人口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不需檢附民事法院確定判決之證明文件:
(一)雲林縣未共同生活及未有財物資助切結書。
(二)雲林縣未共同生活及未見財物資助證明書。
三、提列未履行扶養義務之案件,備齊文件後,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前往訪視評估並填具個案訪視評估表後予以認定,本府派員辦理訪視時得自行前往或由村(里)長、村(里)幹事陪同前往。
各項保護(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等)服務之個案,經評估需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予以安置照顧者,其應計算人口以未盡扶養義務予以排除,無須再行訪視。
四、經本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未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後,本府應主動提供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法律諮詢管道。遭受遺棄經本府評估必要時,得主動協助申請人對未履行扶養義務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申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