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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金雲獎頒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採稽一字第1152006699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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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廠商,以肯定其執行品質管制之貢獻,並激勵團隊之榮譽感及使命感,進而提升品質管理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本府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機關(含本府各一、二級單位、鄉鎮市公所及各級學校)、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評選出特優及優等若干名,依本要點頒發金雲獎(以下簡稱本獎)品質優良獎。

本獎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未達評審標準者,各獎項、獎額得從缺。

三、本獎之參選基準如下:

(一)參獎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在前一年度,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分數達八十二分以上之工程。

(二)報名時工程施工進度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一)查核缺失改善逾期之工程。

(二)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職業安全衛生事故、交通意外事故之工程。

(三)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四、本獎受理報名參選期程為自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機關及廠商得合併報名參選,亦得各自獨立報名參選。

五、本獎設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兼任,另副召集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召集人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當年度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兼任,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相關行政業務由雲林縣採購中心兼辦。

六、本獎評審由評審委員會先進行初評書面審查,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擇優參加複評,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參加複評之工程,由該工程主辦機關協同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向評審委員會做簡報,並由委員依評審標準予以評分,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最後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確定得獎名單。

本獎評審標準由當年度評審委員會於初評會議研訂。

七、得獎之機關及廠商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並由本府函請獲獎者之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為特優最高記一大功,優等最高記功二次。

(二)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作業,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二年。前述減收額度為特優得減收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優等得減收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雲獎資格,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府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移除,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本獎之評審: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者。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評審委員會決議取消獎勵者。

九、本獎辦理時程為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審查會議確定得獎名單,並於十二月底前辦理頒獎典禮。

十、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二)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三)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四)未經評審委員會指派自行辦理評審。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