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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一字第1133914525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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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預審工作,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建築、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雲林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處代表四人至七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審議。

(二)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本小組審議範圍係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申請人提送本小組審查者。

四、本小組由業務單位建設處有關人員擔任協助執行辦理組務。

五、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