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石化相關產業設廠之
公共安全,健全工廠管理,於本府下設督導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設廠相關計畫及提供相關諮詢,並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內工廠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前,應提送設廠相
關計畫至督導小組。督導小組應督導設廠相關計畫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結論及是否符合環保、工安、消防、工廠管理之相關法令規範。
三、督導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雲林縣消
防局、雲林縣環保局、本府勞工處、本府建設處代表聘(派)兼之。本小組委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為止。
五、督導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
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餘委
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督導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
同意方得決議。
七、督導及諮詢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應將設廠相關計畫及核定文件,函送督導小組。
(二)督導小組依提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召開會議(必要
時可辦理現場勘查),依督導小組委員諮詢意見請提報單位提出說明。
八、督導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列席。
九、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