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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0990702241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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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
  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內容記載,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
  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鄉鎮市、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
    並註記之。  

四、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核發: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
    如附件(1)、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護照影本(無者免附),身分
    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權利登
     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無者免附)
     外,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代理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身分證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3.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
     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如附件(2);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
  如附件(3)。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如附件(4)之
  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漢語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產權利
  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基準日。

九、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工本費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1.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須知如附件(5)           
   2.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流程圖如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