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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道路及人行道管理養護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138901284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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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道路及人行道維護管理,確保行人及車輛安全,依據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範圍為雲林縣寬八公尺以上市區道路;鄉(鎮、市)轄內無寬八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核範圍。

三、本府於每年四月至五月分組實地考核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及人行道執行狀況,並請提報考核路線。

四、為考核本縣之道路及人行道維護管理績效,本府得設考核小組,由本縣交通工務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縣交通工務局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核委員得由本縣交通工務局、本縣警察局、本府建設處派員擔任,並得視需要增聘府外學者專家擔任。必要時得邀請社福團體就人行環境參與考核。

前項考核小組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五、提報考核路線標準、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等相關規定另定之。

六、考核等第分類及獎懲方式如下:

(一)考核成績前三名者為優等,其獎勵方式如下:

1.     優等第一名:考核成績最高者為優等第一名,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鄉(鎮、市)長嘉獎二次。

2.     優等第二名:考核成績次高者為優等第二名,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鄉(鎮、市)長嘉獎二次。

3.優等第三名:考核成績第三高者為優等第三名,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鄉(鎮、市)長嘉獎二次。

(二)甲等: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優等者為甲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鄉(鎮、市)長嘉獎一次。

(三)乙等:考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四)丙等: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丁等: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前項第一款增加道路養護工程及人行環境改善補助經費額度,優等第一名補助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優等第二名補助三百萬元;優等第三名補助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