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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安置與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14240763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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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安置與輔導等相關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階段,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因其障礙情形或維生需求無法安置於學校學習者。

   身體病弱學生配合治療或休養者,得申請本縣身體病弱學生在家教育方案。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齡入學兒童:本類申請併同本縣各學年度跨教育階段轉 銜鑑定安置作業辦理。

  (二)已就學之學生:由學校協助家長完成申請表件後函文本府提出申請。本類申請採個案審查,本府應於受理申請兩週內完成審查。

四、安置及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籍:在家教育學生學籍管理適用各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學校應主動協助家長完成學籍註冊等相關事宜。

  (二)安置方式:在家教育學生得依學生障礙情形、維生需求、家長照顧需求安置於下列場所:

    1.居家住所。

    2.教養機構。

    3.醫療院所。

   (三)輔導方式:在家教育學生輔導採團隊服務模式,團隊成員由學校校長、行政人員、級任導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專業團隊治療師等相關人員組成,各成員輔導內容如下:

    1.學校校長、行政人員:協助辦理在家教育學生安置輔導所需行政措施、學籍管理、輔具服務、福利補助之申請等。

    2.級任導師:協助彙整及執行學生相關學習輔導、鑑定安置、評量成績、學籍註冊、轉銜追蹤等工作。

    3.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由本府指派之巡迴輔導教師擔任,負責執行學生學習、生活輔導、評量成績及專業團隊等相關工作。

    4.專業團隊:依專業團隊工作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輔導節次:

    1.安置居家住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政主管或級任導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至二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每週至少二節。

    2.安置縣內教養機構、醫療院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政主管或級任導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至二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每週至少一節。

    3.安置縣外教養機構、醫療院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政主管或級任導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每學期至少二次至四次。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如下:

    (一) 在家教育學生應由設籍學校負責召集學校行政人員、級任導師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二) 學生教學評量工作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依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評量成績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級任導師共同討論後決定,並交由級任導師負責登錄。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六、在家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依修業情形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七、學校應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學生辦理相關畢業及學籍異動時轉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