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設置農產品產地快速安全檢驗設
備,以提升農產品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凡屬本縣之各鄉(鎮、市)農會、農作物類合作社場、果菜市場、經政府
機關登記有案且與農作物類生產有關之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快速農藥殘毒生化檢驗設備,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售價二分之一為限,最
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補助設備不包含冰箱、工作台、水槽、櫃子、
電力及空調等設施。
四、申請時應具備書件如下:
(一)計畫書(附件一)。
(二)業務簡介表(附件二)。
(三)檢驗人員基本資料(附件三)。
(四)檢驗室照片(附件四)。
(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登記證影本。
(六)近三年該單位考評成績證明等影本。
(七)申請設置快速農藥殘留生化檢驗設備(含耗材)估價單乙份。
(八)以上資料各乙份,影本必須蓋上「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單位印信或
負責人印章。
五、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單位備齊申請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郵寄者,以寄件郵局郵戳為
憑,親自送本府者,以收件戳章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期間依據本
府公布申請期間為主。
六、審查程序、補助順序說明如下:
(一)初審,申請資料作初步審查,包含計畫書、申請單位條件、檢驗人
員設置、檢驗室,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齊全者,應於
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審,成立審查委員,審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經複審六十九分
(含)以下者不列入補助對象,七十分(含)以上簽請列入補助對象。
(三)補助優先順序,尚未設立檢驗站之鄉(鎮、市)為優先補助,僅設立
一站檢驗站之鄉(鎮、市)為第二順位,非屬前述補助順序,應併計
畫書中敘明具體理由,經本府同意後補助。
七、核銷撥款作業如下:
(一)依據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補助單位製作成果報告、
成果照片、開支原始憑證、驗收紀錄表送本府審核,俾憑辦理核銷
撥款作業(附件五)。
(二)顯眼處標示農業首都Logo及「各年度雲林縣政府農業發展安定基金
補助」字樣。
(三)本府派員實地複查,不合格者,不予補助(附件六)。
八、考核作業如下:
(一)每月十日前繳交前一個月檢驗報告,送本府備查核。
(二)凡中斷檢驗工作及未繳交月報表達連續三個月者,經通知未改善或
提出說明及改進方式,情節嚴重者本府得追回補助款。
九、設置檢驗人員作業如下:
(一)必須接受相關培訓課程,且自行付費參加訓練。
(二)申請補助時應提供參加培訓人員至少一人,結業應取得培訓合格證
書並將合格證書影本送本府備查。
(三)申請單位必須派遣實際操作檢驗人員參加。
(四)檢驗人員如有職務或人事異動,應填妥新檢驗人員資料,送本府備
查。
十、設置檢驗室規劃如下:
檢驗室至少四坪以上,計畫核定後必須配置工作台、冰箱、電源設置。
十一、其他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經費應確實報價編列,申報不實者,雖已購買設備,本
府不予核撥補助經費,不足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亦不得作為求
償損失之依據。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款所購置之檢驗設備須為新品,所檢附統一發票
原始憑證應填列統ㄧ編號、購買日期、購買單位名稱、明列細目
品名項目、設備規格、型號及廠牌、單價、數量,出廠證明影
本,須蓋上「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單位印信或負責人印章,不符
合者,不予補助。
(三)所補助設備應列單位財產,非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變賣、轉
移、設定處分,本府執行不定期稽查作業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
依規定辦理者除應追回補助款外,將公告違規單位五年內不得再
提請本府任何補助,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補助資料至少應留存十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