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雲林縣政府辦理農業經營輔導與微型創新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1010504484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表一.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輔導農業經營企業化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協助縣內菁英農民創新事
業,改善生產製程,提高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補助類別分農業經營輔導補助與微型創新事業補助二種。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
1、農民團體、產銷班
2、第一屆農民大學在訓學員
3、農民大學結訓學員
4、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或全國模範農民、三年內曾榮獲雲林縣模範
農民或十大農業先生者
5、符合「尋找菁英種田計畫」十大優惠補助者
6、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現從事農業生產者
7、其他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策決定者
(二)微型創新事業類:
1、第一屆農民大學在訓學員
2、農民大學結訓學員
3、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或全國模範農民、三年內曾榮獲雲林縣模範
農民或十大農業先生者
4、符合「尋找菁英種田計畫」十大優惠補助者
5、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現從事農業生產者
6、其他由依政策決定者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
接受大專院校或法人研究單位創新事業或企業化經營管理輔導者,
補助額度為輔導經費百分之八十,申請人(單位)應負擔配合款百
分之二十,但最高補助額度為五萬元,且以補助一 次為限。但研
提計畫書中,有關服裝費、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僱工工資、紀念
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聚
餐、慶生、觀摩及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不予補
助。
(二)微型創新事業類:
1、補助創新事業或改善生產所需設施(備),最高補助額度為三十
萬元(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如附件(1)
,申請人應配合百分之五
十配合款,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2、申請本項補助者,必須先接受前項農業經營輔導。
3、申請本項補助之項目,不得與「尋找菁英種田計畫」之優惠補助
項目或農業發展安定基金之其他補助項目重覆申請。
(三)前二項補助之額度於計畫經費內調整分配,額滿為止。
五、申請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九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六、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得依補助項目,按申請本府農業處補助之計畫書格
式(如附件一)
如附件(2)
,研提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簽報縣長
核定金額項目後,填具如附件二
如附件(3)
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通知
申請人(單位)。
(二)其應備文件齊全後本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及
該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擬具意見簽請縣長核定。
(三)申請微型創新事業補助者所提之計畫必須先經輔導單位審核。
(四)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單位),
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五)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申請人(單位)說明或至現
場勘查。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一份
(二)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
單及型錄。
(三)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撥款及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單位)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款收據、發票、切結書(如附件
三)
如附件(4)
、成果報告(如附件四)
如附件(5)
、相片、經輔導
單位審查認可,報本府派員驗收合格後撥款。
(二) 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採購之金額核算。
(三)申請倉儲設施者應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
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補助。
九、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之申請人(單
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依法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