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樂齡教育,設置及督導本
縣各鄉(鎮、市)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特依據教育部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設立雲林
縣樂齡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
二、本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研訂年度輔導計畫。
(二)辦理本縣樂齡志工、講師培訓、交流觀摩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
動。
(三)訪視輔導及評鑑本縣樂齡學習中心。
(四)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本縣樂齡學習中心聯繫會報。
(五)協助本縣各樂齡中心之設置事宜。
(六)其他樂齡教育相關事宜。
三、本輔導團置委員九人,由本府邀集督學(含退休校長聘任課程督學)七
人,專家學者二人組成,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幹事一人,由相
關承辦人員兼任之。
五、本輔導團每半年召開輔導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輔導團得請業務單位召募具服務熱忱之退休公教人員,施以樂齡教育
志工基礎訓練、專業研習、進階研習等課程,經考核通過後,聘為樂齡
志工,分組辦理訪視及各項相關工作,以襄助本輔導團輔導業務
七、本輔導團團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