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
公撫卹及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案件,特設置雲林縣政府公教人
員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
二、審查小組掌理審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
金發給案件。
三、審查小組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行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消費者保護官
(七)衛生局代表(衛生局推派具醫師資格主管擔任)。
前項人員離職時視同免兼,由繼任者派兼。
四、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審查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
人代理。
六、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主持會議。
七、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當事人或相關單位
派代表列席說明。
八、對於因公撫卹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案件,如因公事由明確者,得
由承辦單位逕行簽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