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合法墳墓為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及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三、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遷葬補償基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未滿八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四萬元。
(二)墳墓面積八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六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六萬元。
(三)墳墓面積十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七萬元。
(四)墳墓面積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三十二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八萬元。
(五)墳墓面積三十二平方公尺以上,補償新臺幣九萬元。
(六)僅有墓碑或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補償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應行遷葬之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按第一項補償基準之百分之五十發給遷葬救濟金。如於公告拆遷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另依遷葬救濟金百分之二十加發自動遷葬獎勵金。
四、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加發補償費,其基準如下:
(一)合葬者每增加遺骸一具,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二萬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者,每增加一罐,加發補償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屍體埋葬未滿七年必須連棺遷葬者,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五萬元。
(三)骨灰(骸)罐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費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之加發補償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五、構造特殊建築之墳墓,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但有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得適用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六、墳墓遷葬補償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協助,所需經費由需地機關負擔。
七、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片或繪製略圖,編號黏貼調查估價表上存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