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全體縣民落實環保工作及產生主動積
極的環境行動進而提升環境品質,爰訂定本要點,對於平日熱心推動環
境保護事務有顯著績效者予以表揚。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本縣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
(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
三、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
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
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
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
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四、遴選資格如下:
(一)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第三點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
良事蹟者。
(二)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三)參選者需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始得報名參加。
五、參選者應檢具報名文件如下: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參選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報名時間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參選者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本府報名參加,並於每年七月
一日起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
組成評審團辦理審查作業,但各獎勵項目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
設置評審團。
(二)各獎勵項目評審團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
員互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七、獎勵內容如下:
(一)依第三點所列各獎勵項目從優選出前三名,共計十八名各頒獎座一
座。另各類第一名由本府陳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與國家環境教育
獎遴選。
(二)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三)前款獎勵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後,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
項目。
八、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參選資格;已獲獎者,撤銷
或廢止其獲獎項目,並追繳其獎狀:
(一)依第五點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者。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情節重大者。
九、敘獎方式如下:
(一)依第三點各類獎勵項目,獲獎單位所屬主管機關依權責對相關承辦
人員(主管)分別敘獎等第為第一名嘉獎兩次;第二、三名嘉獎一
次為原則。
(二)依第三點獎勵項目各類獲獎單位或個人獲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
名敘獎等第如下:
1.第三類(學校)、第四類(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
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相關承辦人員分別對其記功
一次、嘉獎二次或嘉獎一次為原則。
2.第六類(個人):獲獎人員分別對其記功一次、嘉獎二次或嘉獎
一次為原則;如獲獎者為學生,輔導該生獲獎之教師則由所屬學
校函請主管教育機關對其酌予敘獎,至多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各類第一名經本縣推薦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選
拔,如獲特優獎或優等獎,則以行政院環保署「國家環境教育獎獎
勵辦法」為標準辦理敘獎,不另以本要點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