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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私有巷道申請免徵地價稅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稅土二字第1159300033號函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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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
  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一)計畫巷道: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未辦徵收之私有土地。
 (二)私設巷道:
    1.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及非屬法定
     空地之私有土地。
    2.非都市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及非屬法定空地之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主辦機關為雲林縣稅務局,會辦機關單位為雲林縣交通工務局、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雲
    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本要點業務分工如下:
 (一)工務單位: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對巷道認定有疑義時,由工務單位(雲
        林縣交通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釋示疑難問題。
 (二)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
    配合土地實地參與認定工作。
 (三)建設單位:
    1.都市土地(含斗六市非都市土地)法定空地面積之認定。
    2.法定空地認定有疑義由建管單位釋示。
 (四)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1.非都市土地法定空地面積之認定。
    2.實地會勘時,有關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參與認定。
 (五)稅務單位:
    受理申請案件負責聯繫相關單位(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雲林縣各鄉(
        鎮、市)公所等單位)會同勘查並函復申請人。

五、私設巷道申請免徵地價稅之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
  書件向雲林縣稅務局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巷道免徵地價稅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
    照(無則免附)。

六、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十五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通知會勘。

七、受理私設巷道申請免徵地價稅應組成會勘小組,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由雲林縣稅務局邀集會辦機關(地政及公所)及申請人實地勘查。
 (二)現場無法判定面積時,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複丈(假分
    割、指界等)後再重新予以認定。
 (三)由雲林縣稅務局作成會勘紀錄(格式如附件三)及拍攝現況照片,並由會
    勘人員及申請人共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