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
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一)計畫巷道: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未辦徵收之私有土地。
(二)私設巷道:
1.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及非屬法定
空地之私有土地。
2.非都市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及非屬法定空地之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主辦機關為雲林縣稅務局,會辦機關單位為雲林縣交通工務局、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雲
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本要點業務分工如下:
(一)工務單位: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對巷道認定有疑義時,由工務單位(雲
林縣交通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釋示疑難問題。
(二)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
配合土地實地參與認定工作。
(三)建設單位:
1.都市土地(含斗六市非都市土地)法定空地面積之認定。
2.法定空地認定有疑義由建管單位釋示。
(四)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
1.非都市土地法定空地面積之認定。
2.實地會勘時,有關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參與認定。
(五)稅務單位:
受理申請案件負責聯繫相關單位(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雲林縣各鄉(
鎮、市)公所等單位)會同勘查並函復申請人。
五、私設巷道申請免徵地價稅之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
書件向雲林縣稅務局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巷道免徵地價稅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
照(無則免附)。
六、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十五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通知會勘。
七、受理私設巷道申請免徵地價稅應組成會勘小組,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由雲林縣稅務局邀集會辦機關(地政及公所)及申請人實地勘查。
(二)現場無法判定面積時,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複丈(假分
割、指界等)後再重新予以認定。
(三)由雲林縣稅務局作成會勘紀錄(格式如附件三)及拍攝現況照片,並由會
勘人員及申請人共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