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減少行政罰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事件之裁罰基準以同一違規事件為主;違規事項有二種或二種以上者,屬各別決意下之複數行為,依各項裁罰基準分別處罰。
四、經紀業是否有本條例第七條或第八條未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未於規定限內補足不足額之情事,以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通知為據。
五、處分停止營業期間,其開始日以本府作成停止營業之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
六、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緩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