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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15241005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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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享有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各類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具有巡迴輔導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二)接受巡迴輔導學校:指經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並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受輔學校)。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四、巡迴輔導教師應為專任,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 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一至二人,設立導師ㄧ人,每月支領一份導師費。

    (二)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一至三人,設立導師ㄧ人,每月支領一份導師費。

五、巡迴輔導教師應配合本府教育處派案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並協助全縣巡迴輔導相關工作。

六、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內容如下:

    (一) 直接教學: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並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 間接服務:以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協同教學。

    (四)學前教育階段以合作諮詢為原則,視幼兒需求提供課程調整、教學輔導策略、入班觀察或協同教學等,並與專業團隊充分溝通與合作。

七、巡迴輔導教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提供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行為輔導與轉銜服務。

    (二)協助受輔學校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三)提供受輔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四)提供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轉介前諮詢輔導。

   (五)參與本縣鑑定評估人員培訓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與評量。

   (六)協助整合受輔學校內外特殊教育及相關資源。

   (七)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八)參與本縣辦理之專業成長增能研習、社群及巡迴輔導相關工作會議,定期接受督導。

   (九)協助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研討會議或其他特殊教育工作。

   (十)兼任導師者須協助彙整巡迴輔導班各項經費申請及成果表單等工作。

八、巡迴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小學以十八節為限,國民中學以十六節為限,但不含交通節數(由所屬學校酌給合理路程時間)。

    每節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比照國民小學階段。

九、巡迴輔導排課方式如下:

   (一)巡迴輔導教師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每星期以輔導二節為限,但得視學生及幼兒實際情形調整之。

   (二)巡迴輔導教師排課以小組教學為原則,得視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需求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十、巡迴輔導課程審議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每學年應將課程計畫提交受輔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後留校存查,並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學前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應將該學期教師任課課表提送所屬學校特推會審議後留校存查,並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應協助受輔學校定期召開特推會或園務會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服務之適當性,有需更改特教身分或班型者,應報請本縣鑑輔會重新評估安置。

十二、巡迴輔導教師差勤管理如下:

   (一)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及考核管理由所屬學校依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辦理,所屬學校行政人員得視情況抽查巡迴輔導教師差勤情況。

   (二)巡迴輔導教學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支援服務以外時段,巡迴輔導教師應返回所屬學校。

   (三)巡迴輔導教師應依課表準時至受輔學校服務,服務結束後確實填寫服務簽到表,並請受輔學校簽核服務簽到表。

十三、巡迴輔導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府教育處審核。

十四、受輔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安排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負責專業團隊運作,其他專業團隊成員以合作諮詢等方式,提供其有關個案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訂定、課程、共同排課與教學規劃、環境設施設備改善、輔具購置及運用、轉銜輔導等服務,並協助追蹤調整之。幼兒園得指定專人主責團隊運作。

   (二)排課時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優先排課,並依其需求提供相關行政、教師、家長諮詢服務、專業服務申請、考試評量服務與支援服務。

   (三)提供巡迴輔導教師所需教科書(含教師手冊),俾利課程規劃及教材編擬。

   (四)協助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提供巡迴輔導教師適當的教室空間及教學相關設備。

   (五)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請假時,應提前告知巡迴輔導教師。

   (六)安排校內適當人員負責管理巡迴輔導教師之出勤狀況及輔導紀錄。

   (七)如有巡迴輔導相關問題,得向本府教育處特殊教科反應巡迴輔導教師之服務狀況。

十五、督導與評鑑:

   (一)本府得依巡迴輔導教師送府備查之教師任課課表不定期派員查察,以瞭解輔導狀況。

   (二)本府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及相關人員檢視巡迴輔導班之運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