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規範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以下簡
稱特教班)教師授課時數,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中特教班教師授課時數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專任教師每週實際授課節數為十八節至二十節。
(二)兼導師每週實際授課節數為十四節至十六節。
(三)兼特教組長授課時數比照同校其他組長。
(四)自足式特教班每週協同教學時數至少十節為原則。
(五)特教班教師以專任特教班課程為原則,如因授課實際需要,有部份
節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授課,應對等補足,並不得超過特教班教師
應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三、國小特教班教師授課時數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專任及級任教師每週實際授課節數為二十一節至二十四節。
(二)兼特教組長授課時數比照同校其他組長。
(三)自足式特教班每週協同教學時數至少十節為原則。
四、特教班授課應依照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與相關規定執行辦
理。
五、縣立高中國中部每節授課時間為五十分鐘者,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時數比
照該校普通班教師酌減規定辦理。
六、國中特教班導師當週授課超過十六節,專任教師當週授課超過二十節方
得支領超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