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內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專任主任。
第三條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由本府辦理。
二、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遴選小組置九人至十五人,分別由本府、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下列各款之委員至少各一人:
一、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委員出缺時,由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三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其召集人及主席,規定如下: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本縣縣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鄉(鎮、市)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解聘之,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之園長遴選得委由本府併同辦理,並依本府遴選小組遴選結果聘任。
本府與本縣鄉(鎮、市)公所得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之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八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聘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鎮、市)長聘任,並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無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本縣縣立幼兒園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得由本府協助介聘或遷調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者,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輔導轉任他職。
第十三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