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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5645A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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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掌理本縣動物疾病防治、獸醫公共衛生及植物防疫業務。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中小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等事項。

二、第二課:家禽、水產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進行動物疾病檢診、抗體調查、研究試驗、獸醫技術訓練、動物疫情監測調查;養殖水質檢驗及指導等事項。

三、第三課:草食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草食動物公共衛生疾病檢除;乳牛保險醫療指導等事項。

四、第四課:化製場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防疫及衛生管理;動物用藥品查核及管理;總務、採購招標、工友管理、廳舍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第五課:寵物登記管理、動物保護、狂犬病防治、動物收容處所管理;野生動物疾病防治;獸醫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第六課: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植物保護、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及管理、農藥殘留監測及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獸醫師、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如附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