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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6001102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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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雲林縣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
   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使用道路五日前具
   備下列文件,向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經所屬警察分局審核
   後,應於使用道路二日前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
   回復原狀。

第五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保持交通順暢,不得將道
   路全面封閉,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並於夜間設置警示燈,以確保用
   路人行車安全。  

第六條  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之鐵柱、樑木、鋼管、桌椅或其他器物,
   不得超出棚外。

第七條  未經核准臨時使用道路者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除由當地警察
   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外,屆期仍未辦理者,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